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尚执字第00068号 央求执行人张家港市港口三明电光源材料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程墩村。 投资人陆国良,厂长。 委托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执行人常熟市盛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蜂蚁村。 法定代表人缪正平,总经理。 张家港市港口三明电光源材料厂与常熟市盛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尚商初字第0163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依据上述调停书:“一、被告常熟市盛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家港市港口三明电光源材料厂货款人民币361752元,该款由被告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每月28日前各给付原告3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31752元。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实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工作,则原告有权依照361752元就被告未实行部分一并向法院央求强迫执行。二、原告坚持其余诉讼申请。三、双方当事人分歧赞同本调停协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备法律效能。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1元、财富顾全费2470元,算计诉讼费5931元,由被告累赘,并由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前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常熟市盛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给付,张家港市港口三明电光源材料厂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367683元。 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活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实行。经向相干银行查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贷款;经向常熟市车辆治理所查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常熟市虞山镇大义治理区治理委员会账户上的属于被执行人的环保退款499765元,因被执行人触及其余案件,本案依比例可调配到306159元,本院已发还给央求执行人。本院未查明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致本案尚有6152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法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法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示意目前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并反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无奈联络,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顾全回执、说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在本次执行顺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贷款,也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扣划到的被执行人在常熟市虞山镇大义治理区治理委员会账户上的属于被执行人的环保退款499765元,依债权比例发还央求执行人306159元。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致本案未能全副执行到位,央求执行人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尚商初字第0163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浦小宝 审 判 员 曾昊清 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秋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