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489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恒大御景湾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胡亮。 委托代理人张蓉,该公司合同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梅,该公司营销部员工。 被告周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诉被告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娜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61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汪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