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886号 原告胡某(曾用名胡鲁维),桂林市第一粮库职工。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临弟),无职业。 本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以双方庭外另行协商处置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法制,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元,法学,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累赘。 审讯员 阳 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