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289号 原告:罗某,女,住所地柳城县。 被告:韦某,男,住所地柳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0日,原告罗某以再给一次机会给被告韦某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姚静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