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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武与汤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溧南民初字第00233号 原告王新武。 被告汤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武诉被告汤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溧南民初字第00233号

原告王新武。

被告汤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武诉被告汤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新武负担。

审 判 长  周忠明

代理审判员  葛雪萍

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文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