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溧南民初字第00233号 原告王新武。 被告汤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武诉被告汤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新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新武负担。 审 判 长 周忠明 代理审判员 葛雪萍 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文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