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94号 被执行人:龚志勇。 被执行人:张启洲。 被执行人:马中军。 法定代表人:龚志勇,经理。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志勇、张启洲、马中军及安徽力士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所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被执行人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撤回执行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