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95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容在,董事长。 被执行人:龚志勇。 被执行人:何发云, 被执行人:马中军。 被执行人:安徽力士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志勇,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志勇、何发云、马中军及安徽力士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所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