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1153号 原告解春英。 被告防城港市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申爱虎,法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春英诉被告防城港市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春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央求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则的范畴外行使自己的诉讼权益,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春英撤回对被告防城港市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法学,由原告解春英承担。 审讯员 徐祖英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