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1485号 原告杨永贵,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曹志诚(基层组织推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杨永容,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杨永群,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杨拥军,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畅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5号6幢11、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1731-8。 法定代表人秦开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伟,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贵、杨永容、杨永群、杨拥军与被告重庆畅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志诚,原告杨永容、杨永群、杨拥军,被告重庆畅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蒙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永贵、杨永容、杨永群、杨拥军诉称,2010年8月5日四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溪子口片区城市房屋拆迁还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还房安置在溪子口商业区1幢的57.89㎡门市,若还房面积误差比不足协议约定面积在3%以上部分应由被告按交房时新建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返还原告价款。协议另约定安置房交付期限为2012年6月30日,逾期则按双倍标准支付原告过渡费。协议还约定原告原有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被告恢复到安置房内且不另收费。现原告的还房实测面积只有44.96㎡,低于协议约定的面积12.93㎡,且还房被告至今未交付原告,天然气也没有为原告恢复在安置房内,故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新建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50,000元/㎡的标准赔付原告面积不足部分的房价款646,500元,同时承担从2012年8月6日至今逾期交房产生的安置过渡费82,197.6元,并按合同约定为原告恢复安装天然气。 被告重庆畅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还房面积低于协议约定的面积属实,但评估价格偏高,请求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整。安置过渡费从2012年8月6日之后原告没有找过被告要求支付,因此有部分超过了诉讼时效,过渡费应按照原标准支付,不应双倍支付。天然气尚未安装,被告会尽快安装。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原告杨永贵、杨永容、杨永群、杨拥军(甲方)与被告重庆畅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溪子口片区城市房屋拆迁还房安置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拆迁原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渠江街附2号楼14号门市,建筑面积47.24㎡,安置房位于溪子口商业区1幢,建筑面积57.89㎡,过渡期限24个月,安置房交付期限为2012年6月30日前,过渡费为每月30元/㎡,按47.24㎡计算。协议第四条约定:超面积部分,非住宅10㎡以内按照7,576元/㎡的标准由甲方收取乙方房价款,10㎡以上按照8,060元/㎡的标准由甲方收取乙方房价款。乙方原有水、电、天然气(6方气表,证号09018000209999,用途为商业用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甲方恢复安装到安置房内不另收费,设施功能提高的由乙方补足差额,新增设施由乙方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费用。第六条约定:安置房竣工后,甲方将安置房钥匙交付给乙方时,按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并结清全部款项。第七条约定:因甲方的责任使过渡期延长,从逾期之日起,甲方应按原标准的100%加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安置房面积误差比超过协议约定面积部分仍按约定价格执行,面积误差比不足协议约定面积在3%以上部分甲方应按交房时的新建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返还乙方房价款。第九条约定:门市面积不能低于合同约定面积。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取得了溪子口商住楼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14年6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接房,因门市面积缩水及天然气未安装等原因,原告拒绝接房,并就上述问题向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回复:畅谷公司用于安置杨永贵等的门市实测面积为44.96㎡,与协议约定面积相差12.93㎡。2015年2月5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同意,原告申请对讼争门市在2014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5年7月6日重庆市中财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评估报告,评估门市单价为31,3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