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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目标岭一组、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目标岭二组等与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防行初字第7号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指标岭一组。 诉讼代表人李杰,组长。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指标岭二组。 诉讼代表人李丰春,组长。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防行初字第7号

原告防城港市城区滩营乡立高村指标一组

诉讼代表人李杰,组长。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指标岭二组。

诉讼代表人李丰春,组长。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指标岭三组。

诉讼代表人李力,组长。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指标岭四组。

诉讼代表人李宁,组长。

以上四原告独特委托代理人李忠臻,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独特委托代理人李倩,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祖东,防城区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顺伦,防城区人民政府调处办干部。

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石板塘一组

诉讼代表人苏田春,组长。

委托代理人苏生春,该组组员。

委托代理人苏树青,该组组员。

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石板塘二组。

诉讼代表人黄玉富,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秀平,该组组员。

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石板塘三组。

诉讼代表人苏海春,组长。

委托代理人苏廷春,该组组员。

委托代理人李标,该组组员。

第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石板塘四组。

诉讼代表人张文贤,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贤,该组组员。

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指标岭一组、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指标岭二组、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指标岭三组、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指标岭四组(以下统称指标岭消费组)不服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防城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告防城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石板塘一组、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石板塘二组、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石板塘三组、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石板塘四组(以下统称石板塘消费组)与本案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弊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本案的第三人加入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指标岭一组的诉讼代表人李杰,指标岭二组的诉讼代表人李丰春,四原告独特委托代理人李忠臻、李倩,被告防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吴祖东、李顺伦,第三人石板塘一组委托代理人苏生春、苏树青,石板塘二组诉讼代表人黄玉富及委托代理人黄秀平,石板塘三组诉讼代表人苏海春及委托代理人苏廷春、李标,石板塘四组委托代理人张华贤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防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防区政处(2014)18号解决决议认定:原告指标岭消费组与第三人石板塘消费组共争议五个岭,区分为:1.米奉二抛(原告称盲鸡岭);2.山摇岭(原告称中吾岭);3.特兰岭(原告称汤猪大岭);4.挂连岭(原告称娄桥岭);5.糖巧岭(原告称坟祖岭)。束缚后履行土改时,立矮小队没有分过岭,到协作化后期,立矮小队与六用大队合为一个小乡,到六十年代初再分出六用大队与立矮小队,分出后的立高是全大队团体专用,各消费队的大众根据各自的需求在周边岭停止种植农作物和打柴取草等消费生存流动。八十年代初体制下放,县、乡两级派任务人员到立矮小队,与大队干部组成分山任务组,停止现场划山定界,并及时登记(草稿)。该项任务完结后,任务组请刚从部队退休回来的廖林佳担任抄正任务,但所抄正的《山界林权证》不时保管在大队而没有上送。八十年代,第三人组织大众在争议的部分岭种上松木,松木长成后把松木砍伐发售,又在2006年6月把争议的四个岭出租给老板种桉树,现已收取二期租金。争议的另一个岭糖巧岭(原告称坟祖岭)在2012年垦荒毁林时林业局一致雇请原告村民李丰春等人种上松木。2013年老板预备砍伐桉树发售时受到原告阻遏,双方发作纠纷,经滩营乡几次调停未果,第三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调处央求。被告以为,在调处进程中,原告提供了两份《山界林权证》,第一份《山界林权证》上没有登记争议岭,第二份《山界林权证》既没有公章,也没有经办人员署名和经办时间,且只保留在老支书个体家中,在其余地方没有存档。显然,第一份《山界林权证》的证据效能大于第二份《山界林权证》。因此,对原告主张前面四个岭的权属不予反对。原告对糖巧岭(原告称坟祖岭)有必定的运营治理理想,对原告主张该岭的权属予以反对。而争议的五个岭都登记第三人的《山界林权证》上,只管因为历史缘由没有公章和经办人员署名,但有经办分山人员廖琴章、廖林佳、陈忠良等人的佐证,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第三人对第五个岭即糖巧岭不足运营治理理想,况且在实地勘界时双方已签字确认岭上松木为原告所种。因此,被告只对第三人主张米奉二抛、山摇岭、特兰岭、挂连岭的权属予以反对。根据以上理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调停解决条例》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作出以下解决决议:争议的米奉二抛(原告称盲鸡岭)林地权属为第三人石板塘消费组一切。该岭东至米奉田边,南至虎头岭边,西至牛窝塘软坳(原告称水坡组岭分水),北至洛勒(原告称盲鸡岭顶分水),面积88亩。争议的山摇岭(原告称中吾岭)林地权属为第三人石板塘消费组一切。该岭东至松蛇早田边(原告称中吾旱田边),南至米钦大田边,西至米奉至老谷田边(原告称米奉田边),北至米奉矮陆田边(原告称米奉田边),面积96亩。争议的特兰岭(原告称汤猪大岭)林地权属为第三人石板塘消费组一切,该岭东至驼通田边(原告称娄桥坡边),南至汤猪田边,西至松蛇旱田边(原告称中吾田边),北至米削田边(原告称汤猪岭顶分水),面积41亩。争议的挂连岭(原告称娄桥岭)林地权属为第三人石板塘消费组一切,该岭东至米泡窝边(原告称岭顶分水),南至虎咬马沟边(原告称田边),西至胎田边,北至社山背地(原告称坡边),面积9亩。争议的糖巧岭(原告称坟祖岭)林地权属为原告指标岭消费组一切,该岭东至平歪田边,南至鲤鱼河中路(原告称黄鲤鱼),西至墓嘴坪田边(原告称沟边),北至墓斤竹田边(原告称岭顶分水),面积49亩。根据以上决议制造的《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石板塘消费组与防城区滩营乡立高村指标岭消费组山林权属解决界线附图》与该决议具备等同法律效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