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海执字第00183号 央求执行人张家港市泷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熟市鑫荣制衣厂(个体独资企业),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南塘村。 投资人王金云。 被执行人王金云。 张家港市泷保服饰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鑫荣制衣厂、王金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熟海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法制,依该裁决书:常熟市鑫荣制衣厂、王金云返还张家港市泷保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59140元,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实行;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8元,由常熟市鑫荣制衣厂、王金云累赘。因被执行人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法律工作,但其未实行。2015年10月22日,央求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向央求执行人出具了还款承诺为由向本院央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及央求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法学,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在本次执行顺序地方求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出具还款承诺为由央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顺序,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海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晓东 审 判 员 朱益虎 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群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