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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永丰无纺制品厂与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交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海执字第00949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南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文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春雷,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海执字第00949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南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文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春雷,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虞南村。

法定代表人李宏。

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归庄庄西村8组。

负责人李宏。

常熟市永丰无纺制品厂与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熟海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共同结欠常熟市永丰无纺制品厂货款307839.66元,于2014年11月20日前支付13万元,于2015年2月底、5月底、8月底、11月底、2016年1月底、4月底、7月底、10月底各支付22230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如上述任何一期逾期未足额履行,则可就307839.66元及诉讼费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常熟市永丰无纺制品厂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4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5104元各半负担,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担的2552元于2014年11月20日前支付常熟市永丰无纺制品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无纺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及担保人李宏(居民身份证号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无纺制品厂138391.66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给付27012元,余款111379.66元由被执行人分期给付:2015年11月底、2016年1月底、4月底、7月底各支付22230元,2016年10月底前给付22459.66元,款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采用转账方式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后转交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无纺制品厂对于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案件作彻底结案,(2014)熟海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视为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逾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永丰无纺制品厂对于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放弃。逾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对138391.66元及逾期付款期间债务利息合计金额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履行;担保人李宏对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的上述所有付款义务(含逾期履行后依法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等)作担保,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如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将担保人李宏作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担保人、保证人李宏的财产,李宏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自愿接受法院强制力约束;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76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德圣服饰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2015年10月12日履行;2015年10月13日的27012元履行完毕后,各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2015年10月13日的27012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海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晓东

审 判 员  朱益虎

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群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