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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与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初字第3096号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住址: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西98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德榜,该行资产危险治理部副经理。 被告杨某。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初字第3096号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住址: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西98号。

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德榜,该行资产危险治理部副经理。

被告杨某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诉被告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韦德榜到庭加入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诉称,2010年5月28日,被告杨某与原告签署《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农户小额信誉借款合同》,商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用于种树,利率4.5‰,上浮50%。借款期限为2010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8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清借款本息。截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043.52元,利息1116.45元。为保护原告的非法权力,特依法起诉,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43.52元,利息1116.45元,逾期利息按合同商定计付;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在法活期限内未作问难,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法学,被告杨某与原告签署《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农户小额信誉借款合同》,商定被告杨某向原告借款11000元用于种树,利率4.5‰,上浮50%。借款期限为2010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8日止。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原举报放了11000元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清借款本息。截至2014年10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043.52元,利息126.42元。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申请本院依法反对其诉讼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杨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和闭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杨某在法活期限内未提出问难,且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

上述理想,有原告提供的《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农户小额信誉借款合同》、借款央求书、借款借据、借款人尚欠本金利息清单、催收通知书复印件各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以为,原、被告签署的《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农户小额信誉借款合同》,系双方的切实意思示意,法制,没有违犯国度法律、行政法规的制止性规则,为非法有效合同,应受法律维护。原告依约向原举报放了存款11000元,实行了合同商定的工作,而被告借款到期后却没有实行还款工作,已造成守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出借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按合同商定承担守约责任,其申请有理想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反对。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视为其坚持庭审举证、质证和法庭答辩的诉讼权益,本院依法列席裁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杨某归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借款本金9043.52元;

被告杨某归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乡村协作银行借款利息126.4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8日止,之后逾期利息按照合同商定计付)。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累赘。

上述债务,限被告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部,帐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交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陈博闻

审 判 员  赵 延

人民陪审员  梁雪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覃明泽

附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解放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实行自己的工作,不得私自变卦或许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自己的工作。当事人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准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标和买卖习气实行通知、帮忙、窃密等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抵偿损失等守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借款时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时期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残余时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返还;存款人可能催告借款人在正当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商定或许国度无关规则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