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二初字第54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管卫东,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杰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色,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天杰。 被告:卢明红。 被告:梁正臣。 被告:邓桂碧。 被告:黄宗波。 被告:黄飞玲。 被告:黄喜先。 被告:许世桃。 被告:黄锦珍。 被告:黄喜玲。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南宁市分行)与被告林天杰、卢明红、梁正臣、邓桂碧、黄宗波、黄飞玲、黄喜先、许世桃、黄锦珍、黄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邮储银行南宁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韦杰文、兰色,被告黄宗波、黄喜先、黄锦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天杰、卢明红、黄飞玲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