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凌河执字第00353号 央求执行人赵某某,女,1965年12月10日出世,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50年10月1日出世,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侯某某,女,法学,1952年12月5日出世,汉族,会计,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侯某某官方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初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辽审三民提字第00020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权益人赵某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359145元。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屋宇被查封外,没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富,故其所欠债务本金359145元至今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顺序,今后如权益人发被执行人有财富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从新立案央求复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辽宁省初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辽审三民提字第00020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刘 竹 ,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