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705号 原告唐某,男,1969年8月29日出世,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郑登宁,锦州市七星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15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5月31日出世,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某某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担任人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华某财富保险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担任人方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雨辰,该公司理赔部法务人员。 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某某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华某财富保险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1、郑登宁,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某某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担任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华某财富保险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担任人的委托代理人吴雨辰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2014年9月3日10时45分,被告李某某驾驶张某某一切的某某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和华某财富保险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承保的辽G85F号小型个别客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京路四段15号楼前,将由南向北横过南京路的原告撞伤。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凌河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变的全副责任,唐某无责任”。原告在锦州市石化医院住院医疗161天,诊断为左肩关节盂撕脱、左肩关节脱位、右耳软组织搓裂伤、头外伤、胸壁搓伤、腹部闭合性挫伤、硬膜下血肿、行左髂骨取骨术、左肩关节切开复位、关节盂重建、骨锚螺钉内固定术,其姐唐某1二级护理143天,支出医疗费38860.65元,医嘱加强营养。2015年4月23日,法医鉴定原告“颅脑挫伤神经性能妨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左肩关节挫伤性能丢失评定为九级伤残,取左肩内固定物需7000元。被告李某某、张某某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英泰公司和华某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代替给付责任。申请1、四被告抵偿236139元;2、被告累赘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3、新增诉讼申请7000元后续治疗费,抵偿总数变卦为243139元。 被告李某某、张某某辩称,申请法院判令由李某某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由保险公司间接给付我方。 被告某某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辩称,对原告二级护理无心见,9月3日出院时到10月2日为二级护理,从10月31日到2015年2月4日为三级护理,所以原告计算护理费有误,护理费需求从新计算。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能给付,二级护理是普食,不需求营养费,所以保险公司不予抵偿。对于伤残论断,保险公司无心见,保险公司需求回去核实能否需求从新鉴定。 被告华某财富保险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张某某投保的车辆的商业保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变发作在保险期限内,应领先由交强险保险人抵偿原告的正当非法损失后,法制,再由我公司抵偿。医疗费原告没有提供住院费用明细,部分治疗费用不能确定,原告的住院时间过长,营养费不赞同给付,护理费原告没有提供护理证实,误工费、肉体侵害抵偿、交通费这三项要求的数额过高。对鉴定论断部分内容有异议。复印费、鉴定费等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系被告张某某之女。2014年9月3日10时45分,被告李某某驾驶辽G85F号小型个别客车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京路四段15号楼前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南京路的原告唐某相撞。形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变。原告受伤后,于当日被急救车送至锦州石化医院住院治疗,花费急救费255元,经诊断为左肩关节盂撕脱、左肩关节脱位、右耳部软组织挫裂伤、头外伤、胸壁伤害、腹部闭合性挫伤、硬膜下血肿,实践住院161天,住院时期二级护理142天,护理人员为原告姐姐唐某1。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入院,花费门诊医疗费1042.39元,输血费460元,住院医疗费36497.26元,经医院医生同不测购药品191元。原告入院后,该院为其出具疾病诊断书四份,算计劳动8周。2015年4月13日,原告唐某的伤情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核心鉴定,1.唐某颅脑挫伤,神经性能妨碍,评定为十级伤残;2、左肩关节挫伤性能丢失,评定为九级伤残;3、取左肩内固定物需7000元。原告预付鉴定费2100元。原告另花费复印费155元。事变发作后,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庭审后原告唐某坚持对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案件受理费1281元,鉴定费2100元,复印费155元的抵偿申请。 另查明,该起交通事变发作后,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凌河大队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锦公交认字(2014)第00342号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以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路线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则,依照操作规范平安驾驶、文化驾驶是形成此事变的间接缘由承担全副责任;原告唐某无违法行为,无责任。 再查明,被告张某某系辽G85F号车辆一切人,其为该车辆在被告某某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各分项限额为死亡伤残抵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抵偿限额1万元,财富损失抵偿限额2000元;在被告华某财富保险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事变发作在上述保险时期内。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理想,有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路线交通事变卷宗、原告的住院病历、费用明细表、急救费收据、医疗费收据、诊断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复印费收据、护理人员身份证实、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载(代抄单)、坚持抵偿申请央求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能采信。 本院以为,在此次交通事变中,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凌河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的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路线交通事变解决顺序》第四十六条之规则,承担此事变的全副责任;原告唐某无责任。具备理想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作出的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驾驶辽G85F号小型客车形成原告唐某人身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辽G85F号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抵偿限额内承担抵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华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抵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抵偿范畴的部分由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承担抵偿责任,但鉴于原告已坚持对该二被告相干费用的抵偿申请,法律应准许由其自行累赘。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实践票据为准,并扣除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垫付的费用5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贴补费,应以国度机关普通任务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每天50元,按原告的实践住院时间161天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提供的工资标准证据不充分,可按制作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221天(至定残前一日)予以反对;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依照居民效劳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联合实践护理时期予以反对;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交费用凭证,法学,思考其住院期限超越一个月,交通费按500元计算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肉体侵害抚慰金,因本次事变给原告形成了九、十级两处伤残的后果,使原告遭受了重大的肉体痛苦,故对原告此项主张依法酌情予以反对;对于原告主张的伤残抵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摆布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医院病志记录为“普食”,不合乎法律规则的给付条件,对此申请不予反对。综上,关于原告诉讼申请中的正当部分,依法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