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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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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育飞适用简易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育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在1999年按农村习俗举行民间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于1999年生育女儿杨某某,于2001年生育女儿杨某某,于2005年生育儿子杨某。双方于2008年9月18日到澄迈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结婚证号为琼澄结字000804353。因原告和被告婚前缺乏互相了解,造成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不和,夫妻生活和家庭生活极不和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经常发生激烈争吵。因被告在婚后开始吸食毒品,在2007年被澄迈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从戒毒所出来后,被告离家一直没有回来,原告也在2007年外出打工并在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已无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原告在2014年回家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但被告不同意。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望,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依法应予离婚。为了儿子和女儿今后的健康成长,儿子杨某应由被告抚养,女儿杨某某、杨某某由原告抚养。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原告和被告的婚生儿子杨某由被告抚养,女儿杨某某和杨某某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杨某某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1999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于1999年9月6日生育女儿杨某某,于2001年12月9日生育女儿杨某某,于2005年7月31日生育儿子杨某。双方于2008年9月18日到澄迈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结婚证号为琼澄结字000804353。双方在婚后感情尚好,偶尔因家庭琐事吵架。目前原告在海口市从事酒店客房服务工作,月收入约1500元,三个子女均在桥头镇上学。

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原告身份证、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为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杨某某经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开始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并在10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足见双方的婚姻具有较稳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双方应当珍惜共同建立起来的家庭,齐心协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只要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尊重对方,以家庭和子女为重,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有吸毒恶习并在2007年被强制戒毒,双方自2007年开始分居,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被告杨某某在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导致妻子李某某向法院诉请离婚时,不是积极应诉,配合法院进行沟通调解,而是采取不负责任的逃避做法,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和好,若长此以往,最终将难以避免婚姻和家庭的破裂。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之间尚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育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苏建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撰稿:王育飞校对:王芳印刷:李妹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9日印制(共印8份)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