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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05-1号 原告孙某某,女,1951年2月25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李某某,女,1958年8月23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005-1号

原告某某法制,女,1951年2月25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某某,女,1958年8月23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孙某某被迫撤回起诉,法学,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财富顾全费420元,由原告孙某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姚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