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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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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13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13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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