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13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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