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民初字第675号 原告于某某,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代理人钱尊广,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普通代理。 被告杜某甲,男,1987年生,汉族,就业,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
    

山东省武城县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武民初字第675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代理人钱尊广,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普通代理。

被告某甲,男,1987年生,汉族,就业,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少杰,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普通代理。

原告某某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讯员张勇实用繁难顺序不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钱尊广、被告杜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少杰均到庭加入诉讼,法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引见意识,于201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18日生养一男孩取名杜某乙,孩子现随被告生存。因为双方婚前不足了解,粗率结婚,婚后未有建设起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作瓜葛,以至脆弱的夫妻感情走向分裂。现原告为能解除这有名无实的婚姻,特向法院起诉,申请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家庭夫妻财富、债权债务依法宰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06年12月1日我应征入伍。2009年8月我在部队考上了北京防化学院。在读书时期2010年冬,经我的战友引见意识了在北京一家工厂打工的原告,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8月10日我休假时期领着原告先到了我父母家。2012年8月12日原告的父亲和叔叔、伯父等离开我父母家认门,在武城县县城饭店吃的饭。下午我和原告一块跟原告父亲的车回到原告泰安老家。我家给原告的父亲“六节子”礼品。2012年8月14日我父母离开原告的娘家送彩礼20000元,钱交给了原告的父亲,原告父亲给我家返还了10000元。2012年8月16日在我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2012年12月31日,咱们在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操持了却婚登记。2013年1月10日我和我父母离开原告的娘家商量举行婚礼的事。我父亲给了原告父亲20000元,原告父亲又返还了10000元。2013年1月24日在我的武城老家举行了却婚仪式。

结婚后过了年我回到了部队,她就回了娘家。时期原告到了我部队探亲,这时原告已怀孕5个月左右,原告在部队呆、待了1个月左右又回到了我老家。在我家没待多长时间,原告回辽娘家,在生孩子前几天回到我老家。我是2013年10月17日休产假回到家。2013年10月18日原告生一儿子杜某乙。15天产假到期后我回到了部队。2014年12月1日,我被部队同意参与现役。2014年12月4日我把原告从泰安娘家接回家。在我家过了春节。初三原告回了娘家再也没回来。2015年4月2日原告的父亲病故,我家随礼12000元。2015年4月22日我父母把孩子接了回来,原告没在跟着回来。

咱们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只是我复员后没有安排任务上班,我想自己守业,原告不赞同才发作矛盾。我以为双咱们感情很好,我不赞同离婚。宿愿法庭做和好的调停,能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无异议的理想是,原、被告双方经人引见意识,于2012年12月31日在泰安市岱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18日生养一男孩杜某乙,孩子现随被告生存。

原、被告争论的焦点是: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能否确已分裂2、假设离婚,婚生子杜某乙应当追随谁生存,另外一方应当承担多少抚养费3、假设离婚,如何宰割夫妻独特财富。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二份证据,证据一、短信内容及QQ空间信息一宗(短信和QQ记载的书面材料及原告手机中原举报送的短信和QQ记载),证实被告给被举报过要挟和羞辱的短信及QQ,有很多内容发到了QQ空间,对原告的名誉形成了很大的侵害。证据二、原告妗子侯文琪与被告父亲交谈时的录音一份,证实被告在部队时有婚外情,因此而迫退役。

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五份证据,证据一、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身份信息。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证据三、被告退役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退役是反常退役,不是原告所讲有婚外情。证据四、2015年7月6日职业技艺鉴定所出具的证实一份,证实被告参与现役后获得了相干职业技艺资历,有自主择业的才干。证据五、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实整个家庭的户籍信息,户主是被告的父亲,上面有原被告及婚生子杜某乙的基本信息。

通过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四、五均无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以为退役并不能代表在部队上没有犯舛误,由于被告从部队上退役,部队上要思考被告的体面,所以,退役证内容不代被告没有以上所说的婚外情效果。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有异议,以为有些短信是原举报的,法学,有些不是,其中QQ空间事是原举报的,短信是原举报的。这些短信标明双方有沟通,刚在原告只宣读了被告部分,没有宣读原告部分,所以不主观,并且在短信中,原告没有读到的内容也很多,可能看出,双方感情确实遇到了效果,由于原告离家出奔,两个体沟通不畅,形成了用短信模式去交换,原告以此为证据证实感情分裂,是粗率的,这些短信更能进一步证实被告想援救家庭的态度和信念。以证据二的切实性有异议,录音是案外人的。

本院以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分裂为前提,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分裂,被告亦波动不赞同离婚,并且原、被尚有年幼的儿子需求父母和家庭的关爱,为了原、被告及婚生儿子杜某乙的幸福生存,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反对。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于某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