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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振华与被告吴东峰、祖全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李振华,男,1984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爱英,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顺便授权代理。 被告吴东峰,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振华,男,1984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爱英,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顺便授权代理。

被告吴东峰,男,法学,1973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全文,男,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顺便授权代理。

原告振华与被告吴东峰、祖全文返恢复物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讯员张勇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李振华及委托代理人王爱英、被告吴东峰、被告祖全文的委托代理人刘延国均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振华诉称,鲁NG9612号轿车系原告的。2014年4月18日被告祖全文以给原告工地取款为由,法学,骗走原告的车辆。后原告给其打电话不接。原告多次四处找寻自己的车辆,于2015年5月才知道,车辆由被告祖全文手中转移到被告吴东峰处。两被告未经原告答应,擅自扣押并利用原告的车辆长达年多,给原告形成经济损失达30000多元。原告找被告催要车辆,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被告返还给原告车辆(车号鲁NG9612),并抵偿因扣押发生的经济损失300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东峰辩称,2014年3月30日祖全文借我30000元钱,开了一辆车来抵押。起初,车主找来给我要车。2014年4月18日,祖全文又在郑口开来一辆车,车牌号是鲁NUD030,将第一辆车换走。第二辆车的车主和我经过电话,也赞同将车抵押在我这。2014年10月20日,鲁NUD030的车主就和我商量,用原告的车辆换来第二辆车,并写了换车协定。牌照为鲁NUD030车是祖全文租来的,车主叫迟方来。换了原告的这辆车后,祖全文尽快还给我钱,起初由于时间长了,我怕将车辆放坏了,修车花了我500元。2015年5月,我和原告见面,就把车弄到了派出所,停止协商。我要求祖全文归还我欠款37000元,原告的经济抵偿与我有关,我不承担。

被告祖全文辩称,涉案车辆确实是原告一切。由于祖全文欠原告加工款,2014年4月经原告赞同,祖全文无偿借用原告车辆去当地要账。后因祖全文与吴东峰有债权债务关系,经祖全文赞同,涉案车辆放在吴东峰处。祖全文没有及时筹到款项,自愿在一个月后告知原告。由于不时没有归还吴东峰借款,祖全文不时未将涉案车辆从吴东峰处提走。祖全文赞同返还涉案车辆。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首先祖全文抵赖原告确有损失,但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没有理想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4月18日,被告祖全文借用原告李振华的鲁NG9612灰色奇瑞轿车后,将其质押给迟方来,用以租用迟方来占有的车牌号为鲁NUD030奇瑞牌轿车。被告祖全文与被告吴东峰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祖全文将车牌号为鲁NUD030奇瑞牌轿车质押给吴东峰。2014年10月20日,迟方来与被告吴东峰签署一份换车协定书。迟方来将鲁NUD030轿车换回,将原告一切的鲁NG9612灰色奇瑞牌轿车交付给被告吴东峰。由于被告祖全文开走原告李振华的轿车后,临时不予出借,所以原告李振华多次与被告联络,并寻觅自己的车辆未果。2015年5月,原告李振华与被告吴东峰相遇,方才知道以上理想。原告李振华向被告吴东峰主张返还,被告吴东峰不赞同。原告李振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吴东峰将涉案车辆开到鲁权屯派出所存放。

以上理想由原告李振华提供的证据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据二机动车发票、证据三公安机关讯问笔萍,被告吴东峰提供的证据一换车协定书、证据二迟方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鲁NUD030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以为,公民的非法财富受法律维护,任何组织或个体均不得强占。被告祖全文以欺诈模式借用原告车辆,用于质押,已造成财富强占。被告吴东峰与案外人签署的换车协定,因协定双方对涉案车辆均无奖励权而无效。被告吴东峰占有、利用原告车辆无非法依据,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两被告抵偿经济损失,因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本院不予反对。原告可在提供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吴东峰、祖全文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振华鲁NG9612灰色奇瑞牌轿车。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祖全文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