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796号 原告庆云县崔口镇黄屯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黄墨珍,女,成年,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黄美玲,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诉称,黄平臣系二被告之父,曾任庆云县崔口镇黄屯村支书。在任职期间,庆云县崔口镇政府累计打入黄平臣个人帐户319350元,用于支付占地补偿和土地租金。至2015年3月份,黄平臣去逝后,其帐户余额为120000元。二被告系黄平臣的法定继承人,应将此款返还原告。2015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黄平臣帐户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黄平臣在庆云县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耿升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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