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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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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平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964号 原告李平安,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964号

原告李平安,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季竹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平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志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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