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同民初字第1492号 原告杨彦伏,男,生于1970年1月7日,回族,农民,小学文明,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告马力,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回族,农民,小学文明,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告周小燕,女,生于1978年9月3日,回族,农民,小学文明,住址同上(系马力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伏诉被告马力、周小燕官方借贷纠纷一案进程中,因原告杨彦伏于2015年8月26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山东临沂市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扣留,法学,9月30日依法执行逮捕,现无奈到庭加入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进行审理。 审讯长 白顺德 审讯员 马成文 审讯员 马汉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良 本案实用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进行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法制,需求期待承袭人标明能否加入诉讼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顺从的事由,不能加入诉讼的; 进行诉讼的缘由消弭后,复原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实用于下列范畴: (六)进行或许终结诉讼;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履行法律监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