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初字第16433号 原告张京涛,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 被告北京迪凯盛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887号B1-01。 法定代表人赵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涛诉被告北京迪凯盛龙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京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京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京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京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彦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