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行初字第00105号 原告马淑娜。 原告马力。 原告刘锋。 原告郄永辉。 原告芦杰。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 祛定代表人马文刚,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秀海,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倩,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马淑娜等5人请求确认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关于公布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危陋住宅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程序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淑娜等5人,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秀海、刘倩、张文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淑娜等5人诉称,被告作出的《关于公布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危陋住宅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在申请房屋征收时没有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如下材料:(1)、石家庄市发改委《关于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项目改造规划审批项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表和红线图);(3)、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4)、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属于程序违法。据此,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程序违法。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辩称,被告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属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阶段性工作,不具有可诉性。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范围是征收决定涉及内容之一,公布征收范围是征收决定作出前的一个阶段性工作,和其他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工作环节均是作出征收决定前的程序,根据《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征收决定的审查本身包括前述程序,所以征收范围公告不具有可诉性。原告的起诉也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5年5月25日,已超过了起诉期限。所以,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范围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