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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敬德与吴文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初字第877号 原告侯敬德,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吴文明,男,1938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贵权,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侯敬德诉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初字第877号

原告侯敬德,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吴文明,男,1938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贵权,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侯敬德诉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敬德,被告吴文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贵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敬德诉称:2013年10月,侯敬德发现吴文明署名的图书《我可爱的家乡稻地村》(简称《稻》书)中大量文章抄袭其作品,有的文章属于整篇抄袭,只对原标题进行了修改;有的文章打乱了原作品的顺序,断章取义重新编排;有的文章更改了原作品的数据,使原作品失去了阅读与保存价值。吴文明未经侯敬德同意而抄袭其相关文史资料,侵犯了侯敬德的著作权。故侯敬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吴文明:1、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2、向侯敬德书面致歉;3、赔偿侯敬德经济损失10800元。

被告吴文明辩称:《稻》书所使用文史资料均来源于《门头沟文史》,《门头沟文史》的著作权人是政协北京市门头沟区学习与文史委员会(简称文史委员会),而非侯敬德。《稻》书使用《门头沟文史》的资料,经过文史委员会的授权,文史委员会参与了《稻》书的审稿与编辑工作,并委派文史委员会的撰稿员董学勤、韩志友担任本书的责任编辑。吴文明出资2万元出版了《稻》书800本,全部无偿送给门头沟区永定镇23个村的单位和亲朋好友,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侯敬德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中国博雅出版社出版发行吴文明著的《稻》书,印数800本,字数176千字,定价28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为证明其对《稻》书的相关文章享有著作权,侯敬德向本院提交了早于《稻》书出版的刊载于政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员会编的图书《石景山文史》第12集的文章《永定河畔的铸造世家》;刊载于政协北京市门头沟区学习与文史委员会编的图书《门头沟文史》第15集的文章《永定河畔的铸造世家-侯家与侯庄子的由来》、刊载于《门头沟文史》第17集版权页及文章《参加稻地片的自来水工程》;刊载于《门头沟文史》第18集的文章《稻地庄子的“立夏粥”》;刊载于《门头沟文史》第19集的《永定河畔几则往事》、《侯庄子侯家私塾》、《永定河畔背捎工》等三篇文章;刊载于《门头沟文史》第21集的文章《永定门外铸造世家的铸钟厂》;刊载于门头沟区文联民俗协会编的图书《京西民俗论坛》(2011)的文章《永定河畔剃头世家刘家》;刊载于北京门头沟村落文化志编委员会编的《北京门头沟村落文化志》的文章《侯庄子村》、《卫星队村》、《坝房子村》、《贵石村》、《四道桥村》等资料。为证明《稻》书的资料来源及其未获利情况,吴文明向本院提交了董学勤的《证明》、账户活期明细表、各村委员会及个人有关收到吴文明赠送的《稻》书的《证明》。

本案诉讼过程中,侯敬德与吴文明共同确认:《稻》书与侯敬德撰写的上述文章雷同字数为45千字。

上述事实,有《稻》书、《石景山文史》第12集、《门头沟文史》第15、17-19、21集、《京西民俗论坛》(2011)、《北京门头沟村落文化志》等书籍、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