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445号 法定代表人于沛君,职务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个人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法学,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金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9.00元,法制,财富顾全费5000.00元,计1870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讯员 :李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