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313号 原告河南明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王村新三村2号楼3单元1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李晓刚,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李晓刚,男,1989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乔平,男,1950年8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海林,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青周,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乔平,基本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明航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李晓刚诉被告(反诉原告)乔平、被告乔青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明航商贸有限公司、李晓刚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乔平、乔青周起诉,反诉原告乔平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李晓刚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河南明航商贸有限公司、李晓刚的撤诉申请和反诉原告乔平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明航商贸有限公司、李晓刚撤回对被告乔平、乔青周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乔平撤回对反诉被告李晓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明航商贸有限公司、李晓刚负担;反诉费246.50元,由反诉原告乔平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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