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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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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区君利发矿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行初字第00158号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君利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繁荣小区16层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舒玉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信,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国土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行初字第00158号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君利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繁荣小区16层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舒玉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信,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潘爱良,厅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林,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建民,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君利发矿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价款计算说明书备案证明》(冀国土资矿评备字(2011)25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滦平县君利发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交纳采矿权价款申请的批复》(冀国资函(2011)670号)、《关于分期采矿权价款及资金占用费整改的通知》;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19号)进行审查;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价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君利发矿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区君利发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彭建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