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217号 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369号尚秦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成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宏斌,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伟舟,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开轩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A座7层10709室。 法定代表人:崔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开轩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迈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639元。 审 判 长 孟元元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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