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固始县运达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70675859-3。 住所地:固始县城关镇武昌社区(现住固始县王审知大道东段)。 法定人表人马松友,厂长。 被告胡玉刚,男,45岁左右,汉族,固始县联通公司工作人员。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始县运达机械厂诉被告胡玉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固始县运达机械厂撤回对被告胡玉刚提出的定作合同纠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固始县运达机械厂负担。 审 判 长 喻国俊 审 判 员 胡丽娜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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