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常熟市健海色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支执字第00148号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健海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通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欲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徐晟。 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支字第00148号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健海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通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欲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徐晟。

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马雪峰。

常熟市健海色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28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按照上述裁决,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健海色织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6万元,另由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累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5元。因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常熟市健海色织有限公司向本院央求执行,央求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1775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实行。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锦绣针织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其名下房产因另案被查封,由法院正在处理进程中,现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计人民币161775元。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在本次执行顺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考查,未发现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支商初字第00028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赵一波

审讯员  易 晖

审讯员  顾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