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兖民初字第2428号 原告:闫某。 被告: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学,原告朱明新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法学,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累赘。 审讯员 袁长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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