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钢城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14年6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辩护人鉴纪文,山东鲁盈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在军,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增民,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群,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波军,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丙,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华伟,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爱霞,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类某,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1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贞,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心祥,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钢城检公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乙、闫某、陈某、曹某、李某丙、袁某、韩某、类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安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相利、代理检察员吕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鉴纪文、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李在军、被告人闫某及其辩护人宋增民、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群、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刘波军、被告人李某丙及其辩护人尹燕飞、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刘华伟、被告人类某及其辩护人李贞、被告人安某及其辩护人郭心祥、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张爱霞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1月27日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合同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