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又名黄曾用),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城关镇南牧岗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6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民权县城关镇政府在该镇南牧岗村南地已征用的土地上(北海路北侧)修建宣传墙体。2013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纠集南牧岗部分村民将该墙推到。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墙的价值为2847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赔偿了城关镇政府的损失。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民权县城关镇政府在该镇南牧岗村南地已征用的土地上(北海路北侧)修建宣传墙体。2013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纠集南牧岗部分村民将该墙推到。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墙的价值为2847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赔偿了城关镇政府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那天其到现场时,其村的几十个人都在那,和建围墙的人发生了争吵,一个老太太把围墙上的砖捣掉几块,接着几个人用手推围墙,边上还有人在那站着没有推墙,其就在那喊“南牧岗的人都上,谁不上谁不是南牧岗的种”,最后其村在现场的几十个女的就把围墙推倒了。 2、证人党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蒋某某、吕1某某、王某某、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7日上午,城关镇政府在已征用的土地上(北海路北侧)修建宣传墙体,十来个南牧岗的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经镇政府干部做工作被劝了回去,当晚9时许,南牧岗村20多个人聚集在刘某某家门口开会,达成一致意见:明天推墙、堵县委大门、拉横幅标语,一家必须去两个人。28日7点多钟,南牧岗村民组织30多人,镇政府党某某主任劝说无效,刘某某、黄某提出让村民去施工现场推墙,随后30多个村民跟随到施工现场,镇政府干部反复做工作,村民不听劝阻,黄某对村民喊“谁要不推墙谁是孬种,谁不推墙尻他娘”,刘秀民的娘用棍子捣掉几块砖,随后黄某等几十个妇女一哄而上,大约经过20多分钟,已建好的70余米围墙全部被推到了。 3、证人杨1某某、杨2某某、李某某、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几个承包了城关镇政府在北海路北侧修建宣传墙体的工程,2013年5月27日上午,十来个南牧岗的村民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经镇政府干部做工作被劝了回去。28日9点多钟,南牧岗又来一班人,嗷着、骂着,说啥的都有,镇政府干部劝说无效,袁维民家媳妇姓黄,还说南牧岗的人有种没有,有种都上手,把院墙给他推喽,后来他们把建好的70余米围墙全部推到了,损失仅工钱就1万余元,还有料的损失。 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从录像上看到了黄某说“南牧岗的人都得上,谁不上谁没有种”之类的话, 5、证人韩某某、吕2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村(南牧岗)的妇女推倒了城关镇政府垒的院墙。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实当时推墙的情况。 7、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2份、民权县城乡规划测绘大队图纸,证实城关镇政府在已征用的土地上建围墙,已按规定进行了补偿。 8、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毁损围墙的总价至为2847元。 9、赔偿协议,证实黄某的丈夫袁维民赔偿城关镇政府围墙损失2847元。 10、城关镇政府谅解书,证实案发后黄某及其家属表示了悔过,主动配合政府工作,据此城关镇政府对黄某的犯罪及过错表示谅解。 11、户籍证明,证实黄某于1971年5月12日出生。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纠集多人公然毁坏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认真态度较好,其亲属已赔偿了城关镇政府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城关镇政府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雪峰 审判员 蔡 伟 审判员 孙 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