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初字第146号 原告杜会玲,女,1983年9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张志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刚,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刚,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公司职工。 原告杜会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原告杜会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会玲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会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杜会玲负担。 审 判 长 申学风 审 判 员 张红波 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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