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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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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炜诉刘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5)义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郑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军英,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俊锋,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

(2015)义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郑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军英,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俊锋,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负责人韩建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群友,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郑炜与被告刘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炜的委托代理人马军英,被告刘杰、委托代理人杜俊峰,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委托代理人姚群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日,被告刘杰驾驶豫MV579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义马市人民路风之韵洗车行路口处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义马市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刘杰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义马市医院住院治疗。经三门峡严信法医临床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维修车辆花费2,500元。因被告刘杰驾驶的豫MV5797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处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双方就损失无法协商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杰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4,064.36元,车辆维修费2,500元,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刘杰辩称:1、原告计算的赔偿数额过高,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2、原告在赔偿数额中应减去原告次要责任的应承担的份额。

被告人保财险三门峡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已预先支付了10,000元的医疗费。2、对超过10,000元的的住院费、伙食补助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3、对本案还有另一伤者,审理本次事故中应当预留另一伤者的保险份额,并按交强险各项限额赔偿。4、诉讼费和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义马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承担情况。

第二组:1、义马市人民医院出院证2份。2、义马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2份。3、义马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2份。证明:1、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腰1椎体爆裂骨折,双下肢多处皮肤擦伤,出院后需卧床进行功能锻炼2个月后复查。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43天,护理期103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