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4198号 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龙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时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水金科,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水金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方乐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隗 锐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