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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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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商字第196号 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宇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力,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住济南市。 委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商字第196号

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宇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伟力,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郑超,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济南市。

被告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牛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城,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苗连生,董事长。

原告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科朗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朗信公司”)、英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伟力、郑超,被告金科朗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城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华天公司申请撤回了对被告英利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天公司诉称,英利公司因其承担的河北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新硅烷法制备多纯度多晶硅技术”,特招标委托被告金科朗信公司向原告华天公司下属子公司多次采购无功补偿设备及有源滤波器,货物价值总额为461273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的下属子公司按约完成供货、安装、验收等各项合同义务,但被告金科朗信公司却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下属子公司货款2012561元。后原告下属子公司将该笔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了原告华天公司。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金科朗信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012561元,延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共计22125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金科朗信公司承担。

被告金科朗信公司辩称,因案外人英利公司尚欠我方款项,所以我方没有资金偿还原告欠款。我方不同意单独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待英利公司向我方支付款项后,我方再行向原告支付。另本案是由三份合同引起的,应当分别立案审理。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金科朗信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20日、2011年2月21日和2011年9月1日与原告华天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北京华天立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立元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为其承接的英利公司的工程向华天立元公司采购有源滤波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等设备,总价款4612730元。合同签订后,华天立元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等义务,被告金科朗信公司亦支付了部分货款。2014年7月28日,华天立元公司给被告金科朗信公司发出企业往来对账单一份,载明被告金科朗信公司截至该日欠华天立元公司货款2012561元,被告金科朗信公司于次日收到该对账单,并加盖其财务专用章对该欠款数额予以确认。2014年8月1日,华天立元公司向被告金科朗信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对账单确认的货款债权及所有相关权益转让给了原告华天公司。对该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金科朗信公司也盖章确认签收。2014年8月4日,被告金科朗信公司与原告华天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就欠款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双方再次确认欠款本金数额为2012561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1012561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并约定如被告金科朗信公司逾期偿还,按金科朗信公司与华天立元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执行。另查明,金科朗信公司与华天立元公司所签上述三份采购合同中只有2011年9月1日的合同中约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货物总价值10%的违约金”,另两份合同对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均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