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63号 原告:宋某,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隗锐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