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776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李明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14年1月13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操持登记结婚手续,2014年12月20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因为婚前不足了解,婚后被告不顾及家庭,致夫妻感情分裂,故申请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齐全分裂,不赞同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14年1月13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操持登记结婚手续,2014年12月20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虽发作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齐全分裂。上述理想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以为,原、被告婚后虽发作矛盾,但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分裂的相干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申请不予反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实用繁难顺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李 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