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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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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56号 原告王某甲,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56号

原告王某甲,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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