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739号 原告:徐某,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饶某,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饶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方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隗 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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