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992号 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背阴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徐赫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朋,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忠志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提出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是对自己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累赘。 代理审讯员 王凤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