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乐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2010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陵市看守所。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倩、胡治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进入乐陵市帝都花园小区6号楼X单元XXX室李某贞家中,在其西侧卧室西北角衣橱里的棕色女式挎包内盗窃现金3000元。 2、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进入乐陵市帝都花园小区6号楼X单元XX室杨某家中,未盗得物品。 3、2013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进入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宗某根住房内,在东屋南墙电视机框中间抽屉内盗窃现金500元。 4、2013年8月3日,被告人徐某进入庆云县某某某村某某胡同刘某敏家中,盗窃红色软包泰山香烟一条、黄鹤楼软包香烟三盒,价值1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徐某先后窜至山东省庆云县、乐陵市,盗窃作案3起,涉案总金额365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窜至乐陵市帝都花园小区,爬窗进入6号楼X单元XX室杨某家中,盗窃未遂。后被告人又爬窗进入窜至该楼X单元XXX室李某贞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 以上事实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并经当庭举证、质证: 1、被害人陈述 (1)李某贞陈述证实,2014年10月8日其锁门离家,晚上8时左右回来打不开房门,叫了物业帮忙也没有打开,当晚未在家住。10月9日早上从物业搬了梯子爬进去发现原本关着的南侧窗户打开了,房门反锁。其检查后发现放在衣橱的一个包里的3000元现金被偷。这3000元现金,其中有1500元是其刚开的9月份的工资,还有从其父母处拿的2000元钱。因为快交取暖费了,就把1500元放在家中,另500元钱装在身上。 (2)杨某陈述证实,其在乐陵市帝都花园6号楼X单元XX室房子刚装修完,没有入住。2014年10月9日上午8点多,小区物业经理打电话说其家里的阳台窗户开着。其查看过屋内窗台上有鞋印,但是没有丢东西。另证实其邻居302室被盗。 2、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