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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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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龙与刘伟、黄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被告:刘伟,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理大后勤集团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黄倩,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杨成龙诉被告刘伟、黄倩民间

被告:刘伟,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理大后勤集团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黄倩,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杨成龙诉被告刘伟、黄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成龙诉称:原告同两被告均是朋友关系,2013年11月被告一称其家中需要用钱,苦于资金短缺,想从原告手中借钱,为使原告放心,被告一找来被告二提供担保,考虑朋友关系,2013年11月13日原告出借80000元整给被告一,被告一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约定于2013年11月23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时被告二在借据担保人一栏中进行担保,时至今日原告数次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搪塞,现被迫起诉。综上,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请予支持请求,以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刘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整及利息17800元,合计97800元。二、被告黄倩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伟、黄倩偿还借款80000元,利息17800元,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有瑕疵,该借条上面的大写数字及小写的数字均有涂改,现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明借条上的涂改数字的真实性。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明确,待两被告有下落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成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5元,退还原告杨成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隗 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