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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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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与袁某乙、陆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66号 原告:袁某甲,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袁某乙,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陆某,女,1964年8月8日出生,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66号

原告:某甲,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袁某乙,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陆某,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袁某乙、陆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本案因特殊原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陆根源

审 判 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徐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 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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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