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66号 原告:袁某甲,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袁某乙,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陆某,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陆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本案因特殊原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陆根源 审 判 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徐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 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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