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212号 原告司某某,女,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委托代理人石新山,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振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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