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王定锋,男,土家族,1965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沃尔顿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资信达大厦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06857640-1。 法定代表人许贤廉。 本院受理原告王定锋诉被告深圳沃尔顿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70134.2)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定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定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定锋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费 晓 代理审判员 邹 雯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成钰(兼) |